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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业农村部:关于加强农药市场监督检查的通知

作者: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    |     来源: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    |     发布时间:2022-08-18     |     切换:简体 繁體    |     字号:[        ]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农业农村(农牧)厅(局、委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:

       近日有媒体反映,一些农药经销商对农药销售情况不作登记,也未按照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,还存在销售过期劣质农药的行为,严重影响农户科学、合理使用农药。

       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及部领导批示精神,切实加强农药市场监督管理,确保农药安全使用,根据《农药管理条例》《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》《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》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。

一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

       各地要严格落实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药监督检查的通知》(农办农〔2022〕11号)要求,加强对本辖区内农药生产经营企业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企业等单位的监督检查。

       重点检查经营企业是否建立合格的购销台账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,以及是否存在违规销售过期劣质农药行为。

       督促指导互联网电商平台对农药经营商户进行严格审查,对农药经营商户所经营的农药产品与其上传的农药登记证不对应、农药联体包装和套餐式包装、人为损坏农药标签二维码、销售过期劣质农药、未建立购销台账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,确保依法依规经营农药产品。

二、强化农药质量监督抽查

       要根据本省(区、市)的农药生产经营情况,在落实部级农药监督抽查的同时,安排本省(区、市)的农药质量监督抽查任务,持续加大监督抽查力度,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。

三、及时反馈监管情况

       各省(区、市)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以委托加工为名出租、出借农药登记证,套证、套牌生产经营,销售连体包装、“套餐”农药等违法行为的,要依法查处。

       在工作过程中有好的经验做法,请及时向我司反馈相关材料。各省(区、市)要高度重视农药市场监管工作,建立农药监督检查信息报告制度,请各省(区、市)将每年的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和统计表于当年11月30日前报到我司,作为相关农药监管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。

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

2022年8月10日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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